潮州潮安区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3:07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城市树木的。

(2)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

(3)市区绿化管理单位认为树木生长影响房屋和人身安全。

(4)因抢险救灾的确需要迁移城市树木的。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潮安分厅(网址:http://wsbs.chao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做出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申请人缴纳费用后,出具《迁移城市树木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

4.办结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住建局公用股自取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做出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申请人缴纳费用后,出具《迁移城市树木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

4.办结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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