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00株以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34:13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2.有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3.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4.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进行迁移、砍伐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原件

收原件;当地居民代表是三个以上或当地居委会盖章,专家意见要三个专家。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原件

如申请单位为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申请单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南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南海区各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政办),桂城街道市政管理处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在《佛山市砍伐、迁移树木(占用绿地)申请审批表》等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南海区各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政办),桂城街道市政管理处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00株以下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南海区各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政办),桂城街道市政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在《佛山市砍伐、迁移树木(占用绿地)申请审批表》等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海区各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政办),桂城街道市政管理处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00株以下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港路8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其收取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南价函〔2008〕51号?关于南海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问题的复函佛山市南海区市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问题的函》(南市政函[2008]80号)收悉。为规范我区各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收费行为,巩固我区绿化的成果,经研究,同意将《关于南海区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南价函[2004]85号)中规定的绿化收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区范围内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保持不变。接文后,请通知各镇市政管理部门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八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手续。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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