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与“认罪认罚”这两个词之间,其内涵存在显著的区别。
前者主要侧重于行为主体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们应将先前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赃款及物品向法定执法机构进行无偿移交;
后者则着重于行为本身,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诚实汇报自身的过错以及对被指控之犯罪事实的自愿承认,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尽管二者的关注点各有不同,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能够同时实现退赃和认罪认罚,那么他们通常可以获得更为有利的量刑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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