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犯向检察机关坦白服罪和通过认罪认罚途径解决纠纷,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任何差异。
若经过详细调查核实,犯罪事实清晰明了,并且已有确凿且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向法庭提出控诉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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