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是否对用人单位的承包经营负责,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在《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约定赔偿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受伤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视为工伤,也不视为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故意犯罪
(2)醉酒、吸毒
(3)自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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