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脏病在学校死了学校负责吗
若一名学生不幸于校园横遭不测,使生命长眠,校方并非须责无旁贷地担此重任。校方须担负责任的先决条件为学生之离世系因校方之疏漏失职或管理无方等因素导致,否则即无需承受任何损失。倘若学生之丧失生命并非因学校之过失所致,乃有他人所为之恶行所引发,则直接责任人应担起法律责任。而至于校方,仅需在自己导致的过失范围之内履行补充责任,并让侵权人承担其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心脏病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犯罪嫌疑人若患有心脏病,只要其符合法定可申请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即可依法获得批准。
此外,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独立维持的人;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以及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人群,均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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