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责任?
小学生在校事故学校责任,根据具体案例判断,如果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对事故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就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根据当事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方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校舍、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学习工具,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2)学校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明知教师和其他教职工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违反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的,体育运动或者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
(七)学生有特殊的体质或者特定的疾病,不适合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某些教育教学活动,但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
(八)突发疾病或者伤害(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其负责的期间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训诫或者制止的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
(11)学校发现或知悉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缺勤受伤的(十二)学校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校园暴力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有时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人员、教师、学生等犯罪主体。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人身权犯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其主体是一般主体,而14岁以上的人犯此罪,要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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