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买卖合同交付方式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
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二)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
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三)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
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四)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
此类情况有一巨大风险,因标的物的交付无公示,第三人仍视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况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只得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二、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1)对行为人所拥有的资格的审核:若行为人在于缔约人签定了合同后,行为人或缔约人没有履行合同上相应的要求与步骤,那么将会对其的诚信档案给予记录。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任意一方不遵守就是违反了合同上面的要求。合同签定后具有法律效益,可以对任意一方给予相对应的惩罚(比如:将某一方拒出诚信档案的门外)。这也是对另一方的负责。
(2)对行为人所表示的意思的审核:合同签定之后,就会对双方有一种约束力。若某一方在签定合同后不按照合同的意愿而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执行,那么合同将会有约束他的这一种行为的权利。强迫他执行合同上面的条件。
(3)对合同上面的内容的审核:合同上面的内容是由权利与义务一并构成的。行为人只有执行了合同上面的条件,才可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上面的规定。
(4)对合同所要执行的目标进行审核:合同所要执行的目标取决于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方向或是对象。若行为人对合同定下的目标不明确,就无法去执行明确的目标。所以合同所要执行的目标一定要明确。
(5)对合同自身的形式进行审核:合同的形式需要明确,合同是处于一种什么状态下而生成且存在的。
三、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
动产交付所有权也是会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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