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直接交付标的物、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一、买卖合同应在何地交付呢
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顺序确定
成立多份买卖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包括哪些
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包括如下:
1、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交付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3、按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4、按约定提交标的物;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6、担保标的物权利缺陷的义务;
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义务;
8、回收义务,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当回收的,出卖人有义务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回收标的物;
9.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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