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人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如下:首先,如果借名人在出名人发生反悔后,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已经达成了借名购买房屋的合同关系,那么他们很可能无法顺利地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其次,由于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为出名人,倘若出名人在此期间拥有其他债务,而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并得到批准,那么法院有权对借名人所购的房屋进行查封,从而使得借名人承受巨大风险,即房屋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困境;最后,即使出名人未经授权擅自处置房屋,若买受人是基于善意购买行为,那么借名人也可能无法收回自己的房屋。
(二)而出名人同样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一旦借名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者出现财务困难,那么出名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就必须承担起偿还房贷的责任,这可能会引发诉讼以及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而导致个人财产乃至家庭共有财产遭受强制执行的威胁;此外,个人信用记录也可能因此受到严重损害。
(三)双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涉及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这种类型的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那么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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