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首先,借名人如若遇到出名人反悔且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说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交易关系的情况,他们可能很难成功地获得房屋所有权;其次,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一旦出名人出现其他债务问题,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便有权查封该借名人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从而使借名人面临房屋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最后,即便出名人未经授权擅自处置房屋,若买受人是善意取得房屋,借名人仍有可能无法收回自己的房产。
(二)出名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一旦借名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者无力支付贷款,那么出名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将会承担起偿还房贷的责任,这可能会引发诉讼以及强制执行等相关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遭受强制执行;此外,个人信用记录也可能因此而受到负面影响。
(三)双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涉及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宜(即具有特殊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那么可能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全文7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