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的线索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了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就可以作为立功的表现之一,但是,以下几种情形提供的线索不能作为立功的表现:
1、非法获得的线索
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那么,这种就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依职责获得的线索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那么,这也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非本人提供的线索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认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想用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作为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除此之外,从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必须查证属实。
二、哪些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些时候即使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线索,但此时也不会认定属于立功,自然在判刑的时候就不能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提供的线索不属于立功的情形,主要包括上述三种。
(一)公安机关发布需要征集、获取正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
(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县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
(三)公安机关需追捕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
(四)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
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要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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