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的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时间:2023-08-31 12:50:12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2.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那么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时候,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哪些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常见的一件事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解除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主要包括:

1.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5.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6.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法律权益。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六种。具体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时候,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即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法律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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