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应该如何投诉?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投诉方式凡车主认为汽车产品存在《规定》中所述缺陷,均可提出投诉。投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投诉方式上,消费者或车主可以使用制造商提供的“车主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直接向制造商投诉,也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投诉,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用电子信箱投诉
普通邮寄投诉,需要到下载中心下载并打印汽车质量投诉登记表文档,按照要求填写好相关信息后,将登记表邮寄到汽车质量信息数据分析中心,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产品质量处(注明:汽车召回)。
投诉过程投诉过程包括如下3个步骤:
车主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车主联系信息)→车辆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具体信息、经销商信息)→缺陷信息(车辆缺陷描述、缺陷发生的状态、车辆事故描述)。
投诉过程中车主可能用到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购车票据、保险单等。
●《规定》中,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按照《规定》,如果发现一款进口汽车有缺陷而没有召回,海关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在《规定》中,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条指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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