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其备案工作,环保部日前向相关单位发函,决定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保标准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建设生态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质量、优化产业结构、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以及落实与主体功能区配套的环境政策等进程中,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为适应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开展了地方环保标准制定工作,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市)制定了地方环保标准。
此次修订《办法》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为原则,针对在标准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对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要求。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取消了由省级政府授权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明确只对由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予以备案,
2、要求地方环保标准使用正式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或以规范性附录形式采用经验证的监测方法,
3、适应环保新形势,适当调整部分提法和要求。
据悉,截至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式备案并公布备案信息的地方环保标准已有46项(含原总局备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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