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特点是: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平等,又有客观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发生在劳动过程中;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排他性的,劳动关系只能产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为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中止的特点是什么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止具有以下特点:
(1)此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这是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允诺或法律强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必须要及时的进行履行,比如说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的话,就应当会用人单位工作履行相关的工作的义务,如果确实因为国家方面的原因不能够履行,又可以暂时停止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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