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行政处罚确定地域管辖权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怎么办
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行政处罚根据什么确定管辖权
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除外;
3.如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4.指定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5.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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