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1月9日电(记者胡锦武)江西省司法厅近日出台《江西省公证援助实施办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有提供公证援助的义务,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将予以减免公证服务费。
《办法》规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障金的人员,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被收养人员,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政府救济的人员,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以及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服务费用的人员,都可在所在地申请公证援助。
公证援助的范围包括:赡养、抚育、抚养协议;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死亡的赔偿协议;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追索侵权的赔偿协议;国家赔偿协议;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发放协议;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及环境污染等事件达成的赔偿协议;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公证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确需公证援助的事项。
《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公证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对公证机构的不准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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