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何通知算有效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先履行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邮件等的方式通知对方,对方收到通知后就有效。
对方行使抗辩权不通知怎么办
行使抗辩权没有进行通知就是单方面的决定,该抗辩权的行使没有效果,因此行使方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就属于恶意不还债。
对于债务人不还债的情形,债权人的做法是:
1、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也就是说,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债权的行使,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还债的义务。
2、向法院起诉
先履行一方未通知并不还债导致后履行方的债权无法实现,这种情形下后履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对方履行还债义务。同时对由于对方不履行还债义务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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