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交付之前一般能撤销相关内容。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但也有例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前不得撤销赠与。在赠与合同中,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双方都不能后悔,特别是赠与人不能因为没有交付而不承认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与否,撤销权人均可撤销之。行使法定撤销的情形包括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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