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和留置是公安机关在审讯中的两种强制措施。被传唤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填写表格,并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才能进行留置。同时,留置期间必须做好登记和通知家属的工作,被留置人需要签名捺印,并且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传唤是一种通知,要求被传唤人自行到指定地点。留置是公安机关在审讯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把被留置人强制留在公安机关的行为。留置对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填写表格,并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才能进行留置。同时,留置期间必须做好登记和通知家属的工作,被留置人需要签名捺印,并且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传唤和留置的法律规定
传唤和留置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采取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和留置都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传唤。
留置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其配合调查或者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留置措施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留置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进行传唤和留置时,公安机关应当遵守一系列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使用统一的制式警服、警用装备等,不得使用手铐、警绳等侵犯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等。
综上所述,传唤和留置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其进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传唤和留置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其进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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