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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留置与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2024-05-31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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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传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有些是经过口头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但是办案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不经过口头传唤而直接采取拘传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其中规定的出示“证明文件”,是指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讯问时应当出具示的证明侦查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这些就是对拘传留置与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及其他问题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但是往往在现实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极易违反法律而侵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后补,或者根本没有《传唤通知书》。在执法过程中,先斩后奏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法律手续经常是过后补开。有的侦查人员觉得无所谓,觉得事后可以让嫌疑人补签一个字就行了。而有的案件明明是采取了拘传的侦查措施,但整个文书里却看不到任何法律文书,甚至连笔录里都找不到有关传唤的字眼。 第二、以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来掩盖拘传的事实,以达到连续拘传的目的。有些办案人员会在十二小时之内先作一份询问笔录,来证实自己只是询问而不是讯问,把开始的十二小时不计算在讯问时间里,事实上侦查员所作的工作和讯问的方式方法,所问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区别。十二小时之后,才开始制作讯问笔录。至此,其实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二小时时限了。当然,有的侦查员会以案情复杂为由来延长讯问时间,这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案情复杂根本就没有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复杂。所以,在办案机关在作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监视居住措施时,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二十四小时了。 第三、变相刑讯逼供。随着法制的进步,刑讯逼供在逐渐减少,但变相的刑讯逼供仍然存在。法律明文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在实际办案中,传唤、传讯所在的地点都是办案机关的办案区,里面都没有能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且不要说三十六小时、甚至四十八小时,就是二十四小时,不让睡觉就是没有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从生物学,或者人道主义来讲都是科学和道义的,因为所有办案区都不设有床铺,而只有椅子。正常人在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时里,不让睡觉,只可以坐在凳子上,都是会精神不振,思维混乱。何况嫌疑人、被告人还要经受轮番审讯,以及一些不规范的审讯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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