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亲族、近亲以及家庭成员的范畴首次进行了明确定义。
在该条款中指出,所谓的亲族,包含有配偶、直系血亲及姻亲等不同类别。
在自然人的社会交往之中,不论是与结成配偶关系者,亦或是具有血缘联系或姻亲联系的人均被视为亲族中的一员。
具体而言,在这种架构下的亲族主要由以下几种代表性的关系构成:
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之间、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之间。
而在此类亲族内部,那些与我们接触密切并共同生活的亲属则进一步被归属于家庭成员的范畴。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界定了亲族、近亲和家庭成员三个概念,从而使这些概念的界限更加清晰分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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