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条件
我市居民持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合法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尚未申报户口的(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在福利机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二、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拟入户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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