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公平公正的法律基础上,契约一方有权利坚决主张解除合同,其必须实时通知另一方,合同将从通知到达对方面临的那一刻起得以解约;
而如果通知中明确规定,如果债务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履行到期债务,那么合同将会自动解除,当债务方在这个规定期限内无法履约时,合同将在通知明确体现的期限届满之际解除。
赋予解除权以形成权的性质,意味着只要一方通过单方表达意愿且告知相对方,就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解除权滥用现象,相对方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做出确认,这也是对合同解除合法性的确认与判定。
在经过有效的合法解除程序后,才会产生解除的实际效果;
反之,若解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或具备违法情节,则不会发生解除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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