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程序:我国《民总通则》第17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为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
向指定监护人程序的规定为:
1、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对被监护人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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