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权益与义务
时间:2023-08-06 20:10:09 4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用人单位是指雇佣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是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用人单位有以下主要义务:

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的权力有以下这些: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业主的义务有: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不非法占有的义务、不非法加害的义务、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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