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是作品的传播者,他们要传播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取得使用作品的权利。
但是,使用作品的权利只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权利,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虽然各自取得出版、表演、录制、播放的权利,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仍然属于著作权人,因此,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出版、表演、录制、播放的过程中,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这些权利,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指的是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的使用权。也可包括“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取得的使用权。
《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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