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中,民事证据真实性问题实际发生的情况主要是对重要的书面证据、录音资料真实性不认可,应由谁申请鉴定的问题,往往是提供方不申请鉴定,对方不认可也不申请鉴定。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对提供方释明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有证明的义务,应申请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以后,鉴定费应由鉴定结论不利的乙方承担。如果提供方坚持不鉴定,也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应支持对方的请求。在民事审判中
人民法院民事证据不足如何判?
民事证据不足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法院未受理案件时
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是可能不受理案件的,而起诉人是可以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再提起诉讼。
2、法院受理案件时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后,原告需要承担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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