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嘉麟律师
《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2008年4月14日实施。该办法是直接针对京石客运专线和石家庄铁路枢纽工程而制定的。该工程系国家、省、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关乎国计民生。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主体问题。
整个工程项目的日常工作由石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铁指办)负责,铁指办是项目的法人和拆迁人。铁指办依法对外开展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并成立相应机构,对辖区内的拆迁工作负责。
二、对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问题。
1、原则规定。对拆迁补偿以货币补偿为原则,不再进行安置。确须安置的由铁指办确认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2、补偿标准。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6条执行。按照划拨、出让、作价入股及租赁等形式进行不同形式的补偿。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拆迁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3、对以下情况的土地无偿收回,不予补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以及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凡被铁指办确认参与铁路沿线开发建设的单位,不再给予补偿。被拆迁的部分由被拆迁单位自行负责。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安置补偿问题。
1、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按照市区内和市区外的原则进行。市区内按照制定的各区的价格进行补偿。其他各市县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占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10倍补偿。安置补偿费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补偿。平均产值以统计局的数据为准。
2、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的,应支付评估后的房屋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规定拆迁人应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局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米每月15元。
3、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的,房屋评估后补偿费直接补偿给村民个人。宅基地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因为,宅基地所占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里我们广大村民要扭转宅基地归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的错误观念。
4、市内各区被迁村民安置,由辖区政府负责,所涉及的村庄可列入我市2008年第一批城中村改造计划,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我市已经开始,涉及市政建设拆迁的村落一般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例如槐南路东延、西进工程等。
5、涉及到的经营性用房补偿问题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原则上不再安置。
四、该办法还明确了不予补偿的四种情况,并且明确了临时建筑、生产、营业性用房的拆迁补偿标准,规定非常明确完整,不再做相关的提示。
五、对有争议的,由铁指办和辖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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