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藁城市、新乐市、正定县、井陉县、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建北京至石家庄铁路客运专线及石家庄铁路枢纽相关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发改交运〔2007〕3690号)国家、省、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该工程石家庄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涉及京石客运专线、石太客运专线直通线、石家庄铁路枢纽相关工程等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铁工程)是我市投资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调度和协调。石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铁指办)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也是项目法人和拆迁人。
第五条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指挥部统一领导,铁指办依法委托实施的管理模式。各有关区、县(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对辖区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征收土地的组卷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石铁工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安置补偿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
(一)依据石铁工程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6条执行。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以及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三)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拆迁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石铁工程建设规划铁路沿线国有土地被拆迁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经铁指办确认,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被拆迁单位应从大局出发,服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五)被拆迁单位在满足铁路、道路红线拆迁要求后,剩余土地面积较大且愿意参与铁路沿线未来开发建设的,由铁指办依据城市规划研究确定,凡被确定可以参加道路沿线开发建设的被拆迁单位,铁路道路拆迁部分原则上由被拆迁单位自行负担,不再给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安置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区集体土地按市制定的区片价执行。各县(市)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被占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占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公布或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2007〕27号)规定执行。
(三)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建居民住宅楼的建楼安置,不能建楼的批宅基地自建安置。被拆迁房屋经评估后,其补偿费直接补给农民个人;宅基地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价款审查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第四章工程价款拨付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财政部《关于收回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安装、城市建设开发、工程承包、装饰装璜以及市政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双方,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投标的中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确认的具有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的社会审价机构(以下简称审价机构)进行审查以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第二章工程价款审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查,按资金来源不同由审价机构分别进行审查。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和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的社会审价机构进行审查;对于其他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可由发包单位自行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具有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的社会审价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除应向审价机构提供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外,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中标书,未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需提供施工图预算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供的已完建设工程进度表,要依据预算所列的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以及工程形象进度,核对计算实际工作量,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工程交工后20天内向发包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之后10天内,应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审价机构自受理委托之日起的第10天起,一般工程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三个月内提出完整的书面审查结果。
第九条建设工程价款审价机构对承包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应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并督促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按审定结论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第十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即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12个月以上或总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办法。月中按当月计划工作量预支,月末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跨年度的建设工程,在年终应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即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安装工程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或总合同价值在100万以下,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实行分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三)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还可以按双方工程承包合同中签订的其它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并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银行的结算要求进行结算。
不管采取那种结算方式,发包和承包单位必须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按月结算的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设材料的建筑工程备料款,按当年建筑工作量的20%计算;安装工程按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计算;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备料款可以适当增加。
2、由发包单位供应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的建筑工程备料款,按当年建筑工作量的10%计算。发包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应按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时间及时供应材料,其材料可按预算价格或合同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格按工程实际耗料情况在结算工程价格时陆续抵扣。
3、当施工图预算工作量完成55%后,应从每月结算的工程价款中按以下额度扣回备料款。
建筑工程
工程类别安装工程
全部材料由承包单主要材料由发包单
位储备付款工程位储备付款工程
预付备料款额度20%10%10%
工程进度达到55%以
后,从工程款中抵扣备50%25%25%
料款的额度
工程进度达到95%时,备料款全部扣清。
第十二条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工程,备料款和工程款按以下额度进行结算:
付款时间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备料款(签订合同后)20%10%
工程开工时10%10%
基础完成或工作量达20%时15%25%
完成工程量达50%15%20%
完成工作量达70%时20%20%
完成工作量达95%时15%10%
第四章工程价款拨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备料款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开工前15天内,由发包单位及时拨付给承包单位。跨年度施工的续建工程,工程进度已达到或超过抵扣点时,则拨付备料款和抵扣备料款应分别拨付及抵扣。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支帐单”(附表一),送发包单位审核后,由发包单位办理付款手续。预支的款项,应在月终和竣工结算时抵充应收的工程款。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表二),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办理年度结算时,还要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年度结算帐单”(附表三),经发包单位审核签证后,送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自接到“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之日起(遇节假日可顺延)审核一般不得超过5天;对“工程年度结算帐单”的审查签订期为10天。
第十六条实行预付结算,每一结算期终了,承包方应根据当期实际完成工作量以及概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进度表”(附表四),经发包单位审核签订后,送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凡是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拨付备料款,更不准以预付备料款为名转移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工程价款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总价值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按合同规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其工程价款预支及结算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向发包单位办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结算纪律,履行合同,承包方不准虚报冒领,发包方不准无故拖欠。
第二十一条发包和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裁定。对双方有争议部分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判决之前,暂缓办理结算,其余部分工程价款则支付给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承包单位冒领、多领的工程款,发包单位在办理竣工结算时,除扣回多领款额外,还要按多领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加扣;发包单位违约拖延结算期的,承包单位可按延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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