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无法被随意阻止、限制或剥夺的法定权益。
然而,当探望权的行使对子女的心灵和身体健康构成威胁,甚至已经对子女的利益产生了严重损害,那么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探望权的行使进行适度的限制,并允许当事人申请暂停探望。
探望权中止的决定应当遵循法定的中止理由。
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典型情形:
(1)探望权人是缺乏自主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状态下进行探望;
(2)探望权人自身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其他重症疾病,有可能危害到子女的健康安全;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有侵犯子女权益的行为,或是触犯法律法规,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4)双方的亲子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孩子坚决反对探望的情况;
(5)其他一切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特殊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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