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方面,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
时间:2023-07-14 23:20:18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七)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八)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时该怎么救济

(1)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做出后,非经债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随意撤回,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对方违约致债务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为由而拒绝受领,并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因此而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有生履行义务的据此可拒绝履行;

(4)债务履行有担保的,债权人可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在物权担保中,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担使物权,以满足债权的实现;

(5)债权人认为需要履行的,可依法请求强制履行,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并可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交易双方在中介的协调下进行二手房交易,必须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签订合同,如果中介没有告知或者进行高评处理的,则显然是构成了违约行为,双方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如果出现违约行为的,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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