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如何变更监护人
根据规定变更监护人要看法定监护人是否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监护人的资格包括哪些
监护人的资格包括有监护能力,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顺序是: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法定监护人可以放弃法定监护权吗
法定监护人不可以放弃法定监护权。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子女抚养、教育是父母的义务。除依法撤销监护权外,不得放弃监护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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