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售或者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按份共有的房屋应当经产权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权人同意才能抵押或者出售。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赔偿。
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
(1)房屋抵押期间届满。
(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
(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
(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5)房屋抵押权因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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