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房屋过户必须抵押权人同意吗
抵押房屋过户必须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所担保的债权一经清偿,抵押权即归于消灭。转让应当包括赠与,赠与房屋亦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房地产如被依法继承,由于抵押权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登记机关在为继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在登记文件和房屋权属证书上作相应的记载。
二、抵押房屋过户费用谁承担
抵押房屋过户费用可以双方商议,一般由买方承担。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三、房屋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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