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程序
时间:2023-12-01 12:00:03 3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一孩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程序一孩生育登记1、夫妻双方为本镇户口人员。当事人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应携带围产资料、《计划生育合同书、个人有效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相片)等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做好生育登记手续。已发《生育服务证的,可由村(居)委会计生办或本人携带围产资料、《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合同书、个人有效证件到镇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2、女方本镇户口,男方外镇区户籍人员。当事人在怀孕三个月后,村(居)委会计生办或本人应携带围产资料、《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合同书、个人有效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镇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镇计生办检查好有关资料后,向男方户口所在地镇区计生办发出《婚育情况调查函。3、男方本镇、女方外镇或外市的本省户籍人口。当事人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必须携有关资料回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手续。4、男方本镇、女方外省的人员。(1)当事人原则上应回女方户籍地按当地政策办理生育一孩手续;(2)经协调后,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仍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生育登记的,通知当事人书面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提出由男方镇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的申请,并要出具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3)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同意后,由男方户籍地镇计生办根据其提供的女方婚育情况证明,当事人与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后,为其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再生育审批程序1、镇计生办审核确定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名单,并在各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布栏公布。(1)审核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名单;(2)对双方户籍均是农村居民,已生一女孩,在国有集体企事业、机关单位工作的,由计生办统一向其工作单位发出《关于农业人口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妇用工情况的调查函,核准其用工性质和户口性质(是否属农转非)。2、再生育申请。各村(居)委会根据镇计生办反馈的符合再生育申请条件的夫妇名单,将《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一式三份送至育龄夫妇,指导其规范填写,并通知及早办理申请再生育手续。3、再生育审批。(1)核查。申请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村(居)委会应告知其先将填写好的《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交其所在单位核查,由单位在意见栏简要说明其婚育情况;(2)男方户籍不在本镇区的。村(居)委会应告知当事人先送《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区计生办审核,并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其婚育情况;(3)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计生办签署意见,并收集审批所需资料,一并报镇计生办;审批所需资料包括:《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一式三份、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合同书、近期孕检证明。(特殊情况的,要出示以下资料:收养一个子女的,应附收养证;离婚后再婚的,应附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并要单位出据相关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的夫妻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夫妻,要出具其父母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4)镇计生办收到待审批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象进行调查取证核准。A、生育第一个小孩后,曾经连续三次或三次以上无参加村(居)委会组织妇检的;B、群众反映已生育二孩的;C、安排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D、镇计生办认为需要调查核准其婚育情况的。调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审批资料之一。(5)审批。镇计生办建立再生育审批小组,对再生育实行集体讨论审批,建立审批讨论记录档案。(6)公示。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由村(居)委会计生办(或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镇计生办。(7)登记。镇计生办根据审批意见及公示结果,确定是否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并填写《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或《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如同意安排生育,当事人应与村(居)委会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在怀孕三个月后携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计划生育服务证、围产保健资料、现有小孩出生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证件到镇计生办进行生育登记。(8)备案。镇计生办在审批终结5天内,将适用省条例第十九条条(一)至(六)款进行审批的人员的有关资料送市计生局备案,将所有审批人员的审批资料送一份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计生办备案。(9)已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怀孕后终止妊娠的,镇计生办根据《东莞市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取证,并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关于外省嫁入女(户口未迁)的再生育审批问题。外省嫁入女再生育审批,原则上由女方户口地审批,在实际操作中,若女方户籍地拒绝为出嫁女办理再生育审批,并经计生办协调后无法解决的,由当事人向其户口所在镇计生办书面申请由男方户籍地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对方镇区计生办同意由男方户籍地计生办办理及女方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情况书面材料。再婚及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再生育申请,必须由女方户口所在地审批。

二、避孕节育根据《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为保护妇女健康,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及时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不符合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应当及时首选结扎措施:(一)再婚夫妻在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二)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含第一个子女属病残儿,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胎生育二个子女的;非婚生育二个子女的;生育二个子女后离婚的)。(三)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生育后合并有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以及已有二个以上子女者因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怀孕的。

三、法律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属二孩的,对夫妻双方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属三孩的,对夫妻双方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在二个月内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按应缴交费的下限征收社会抚养费,超期限(二个月)缴交的按应缴交费的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即超生第二孩的下限是4万元,上限是6万元;超生第三孩的下限是6万元,上限是8万元)。(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个月征收社会抚养费2千元;(四)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登记结婚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万元,限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6万元;再生育的,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五)重婚、姘居、“包二奶”或其他婚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再生育的,加倍征收。(六)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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