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时间:2023-05-30 11:33:25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薄、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依据育龄夫妻的意愿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三)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按本规定第二条二款程序填报《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逐级申报,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四)《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可持原《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生育指标继续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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