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须申请并经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程序是:
申请人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领取或者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两张(分别贴于《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病残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携带上述原件(证明材料类除外)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
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符合本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申请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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