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条款
所需证件或材料
22条
第1款
第1项
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一方独生子女证明
第2项
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3项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民政局残疾等级证书、因公致残的单位证明、见义勇为相关证明
第4项
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一方丧偶证明、一方未育情况证明
第5项
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一方未育情况证明、一方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等证明
第6项
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依法收养有关证明、双方未生育证明
第7项
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在单位从事井下作业的证明
23条: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
第1款
第1项
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女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证明、男方其它兄弟无生育条件证明
第2项
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女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证明、女方无兄弟证明、赡养协议书、女方姐妹承诺书
第3项
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证明、男方为一子一女户证明
第4项
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证明、县、镇级滩涂证明(五亩以上)(村)
第5项
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证明、从事海洋捕捞业的证明
第2款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的本省农村居民证明、一方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证明
第25条
第1款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均为归侨或港澳台居民证明、回内地定居不满6年证明或所生育的孩子不在内地定居证明(中文,经公证)
第2款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一方港澳台或外国人居民证明、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证明(中文,经公证)
备注:
1、申请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必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国家工作人员需由单位提供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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