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时间:2023-03-29 02:00:32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加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函[2009]46号):根据地税发[2004]58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增加税征管实际情况并报经省地税局批复同意,现对我市土地增加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加税;

(二)预计增加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加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一、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有哪些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税率形式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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