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应当有几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口头遗嘱的情形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法律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口头遗嘱见证人可以是子女吗
通常情况下不可以,因为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是符合利害关系人这一情况的。口头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情况危急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还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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