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境内企业获得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权时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居民与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等转让方式、转让时所缴税率都各不相同。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什么
1、个人所得税中,纳税人是指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而扣缴义务人,是指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方的主体类型决定了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若转让方为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之规定,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无关。一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其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何时支付。
2、若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可见,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其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居民企业并无实质区别。
3、转让方为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除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外,并且需要转让方已实际收悉价款为要件,比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条件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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