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事件经过】
12日清晨,67岁环卫工杨*长在发展大道宜海宾馆门前做保洁时,捡到一个装有7400元但无身份证明的提包,他当即将提包交给高新区警方,经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和环城北路社工接力寻找,当天上午10时,失主王先生被找到并领回失物。
当天清晨5时28分,杨*长扫地到发展大道宜海宾馆门前树下,发现地上有一个棕色挎包,拎起一看发现提包的拉链都没拉,里面有一大沓现金。老人想失主丢东西了,可能要回来找,便在原地守了33分钟,但是还是没有等到失主,于是他于6时1分拨打110报警。东山派出所值班民警朱*高随后带一名协警赶到现场,经清点包内物品,有现金7400余元以及银行卡、香烟等物品。
由于包内无身份信息,民警钱意于上午8时银行上班后,想通过银行卡查到失主信息和联系方式,但查到的电话号码系空号。随后他又回到办公室,通过银行卡查到的失主姓名找到其住址,再通过住址辖区的社工找到失主,当社工找到失主王某时,对方正准备去银行挂失。
昨日下午,记者在派出所见到失主王某,他告诉记者:11日晚上他喝多了酒,在等出租车的时候,可能不慎将提包遗失,“如果不是被好心的杨*傅捡到,自己想破头都不知道会掉在哪儿。”
民警告诉记者,失主王某赶到派出所领回失物时,曾拿出一叠钱向杨*长表示感谢,但是被老杨坚决拒绝了。
66岁的杨*长介绍,他于2003年来到宜昌城区成为一名环卫工人,主要负责三环广场至民生酒店路段,每天清晨2时上路开始工作。他每个月的工资1500余元,而当天凌晨捡到的这笔钱相当于他4个半月的工资。“不是自己的东西昧良心要了不安心!”杨*长说,自己一家人的日子虽然过得紧,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但自己和家人却很知足,做人就应该有自己的原则。
【法律解读】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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