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股东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3-06-02 09:01:44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设立典当行股东要求是什么?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三、典当行的社会功能有哪些?

1、资金融通功能

在典当实践中,当户可以借助典当融资。无论当户是否回赎当物,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都是显而易见的。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也可以与典当的其他功能一起发挥作用。钱物互换的法律本性决定资金融通功能是典当首要的社会功能。

2、当物保管功能

在质押当中,当物(动产、权利凭证或证书)的保管功能,一方面来自于赎当时典当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履行自身义务的需要,另一方面来自绝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弥补自身损失或变现盈利的需要。当然,在抵押当中,当物的保管功能并未体现出来。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作用,要么与典当的其他功能同时发挥,要么先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

3、当物销售功能

当户借助典当融资,在不能回赎或不愿回赎当物而出现死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就可通过变卖、拍卖、折价或直接归自己所有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理当物,这其中就涉及到对当物的销售。典当的当物销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后发挥的,即其必须晚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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