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与黄××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顾××,男,60岁,汉族,常州市武进区人
住址:武进区××镇××村委××号
被申请人:黄××,男,54岁,汉族,宜兴市人
住址: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委××村××号
申请依据: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武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执行事项: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款4698.09元,诉讼费350元,合计5048.09元。
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完毕,并出具武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载明: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申请人赔款4698.09元,诉讼费350元,合计5048.09元。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迟迟未能履行该判决义务,故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裁准。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顾××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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