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利益原则概述
公共利益原则不与反倾销制度一起出现。从1904年加拿大颁布的第一部反倾销法到1967年关贸总协定肯迪回合达成的《反倾销法》,世界上没有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定。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减轻通货膨胀压力,增加就业,保持世界经济复苏势头,促进成员国经济繁荣、发展和持续增长,关贸总协定和经合组织成立了各自的专家委员会。在研究了大量数据后,他们认为经济增长有赖于开放的世界贸易体系和合理的决策程序,所有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政策措施都应采用成本效益法进行评估,以权衡整个国民经济或公共福利的优缺点,避免受到某个行业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两个专家委员会的研究结论首次涉及公共利益问题,这也促进了国际社会对公共利益的评估和立法
什么是公共利益原则?由于各国在贸易实践和反倾销观点上存在差异,因此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明确定义。根据公共利益理论,反倾销是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对市场失灵的干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再分配。其目的是维护贸易公平、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2]然而,反倾销措施能否达到其目的一直受到法律界和经济界的质疑,反倾销被认为是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和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倾销问题。相反,反倾销可能导致对方的贸易报复,减少其贸易出口,无法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甚至会加剧国际市场的孤立,扭曲国际贸易秩序,违背反倾销的目的和初衷,违背WTO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根本宗旨;因此,应以公共利益原则指导反倾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需要考虑全社会的利益,包括国内外的利益,不能只从本国的角度考虑公共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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