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权解析:中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间:2023-07-05 09:41:05 2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介合同中的中介权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中介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中介的主要权利。双方约定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金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2、中介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中介人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中介活动的费用一般由中介人承担。未经特别约定,中介人不得要求偿还费用。

房屋中介权责不明消费者识别中介五种骗术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虽然众多投诉者对黑中介深恶痛绝,但总结起来,中介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主要就几类。但为什么这些纠纷没有人规范,并且一直是社会上的真空带呢《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是,该办法对于什么才算服务人员过失、经济损失,却不明确。

立法的不完善,进而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有序。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房屋中介条块分割、权责不明、相互推诿,出现了管理的真空带。对于房屋中介机构,工商、税务、公安和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等部门均享有管理职责。而受部门利益驱动,某些部门往往该管的少管甚至不管,不该管的因为有利可图争着管,让消费者不知向什么部门投诉,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作为消费者,更应该睁大眼睛,识别中介的五种把戏。

把戏一:骗租金

一些不法中介公司打着房屋出租代理的名义,从业主手中骗得房屋钥匙及一个月的空置期,以月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同时又以押一付三,以及采取半年付、一年付租金的方式从房客那里得到租金。循环采用这种手段,在短期内获得大量的现金,然后携款出逃。

把戏二:假信息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用房托来假冒房主,诱使消费者上钩。再利用种种借口使租房者无法签约,把违约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

把戏三:冒充房东骗钱

不法中介首先租下一套房子做道具,然后找一名业务员冒充房东,报出低于市场的价格。待顾客与假房东签下合同并交纳了中介费后,这位假房东又找出各种理由不肯出租。顾客找公司退钱时,公司说双方已签租赁合同,中介服务已经完成,房东属单方违约,中介费不予退还。

把戏四:骗取看房费

用各种名义骗取看房费后,由业务员带领客户去看一套根本就不存在的房子,在路上其他业务员冒充房东打来电话说临时有事去不了,另约时间,并让该客户记下业主的电话号码。这时业务员会说:你已和房东取得联系,根据合同看房费不予退还。

把戏五:合同不规范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的合同极不规范,连必要的条款,诸如中介服务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也未列入。有的则利用自己订立格式合同的机会,在订立条款时写出霸王合同,导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两类黑中介一类是不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黑中介。由于先天不足,极易违规经营,被消费者投诉的几率也较多。

另一类是虽然具有合法的房屋中介资格,但却违章违法经营。他们有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骗取消费者的信息费;有的与房主串通一气,甚至自己扮演房托儿,不但轻松赚到中介费用,而且还把违约的责任推给消费者。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虽然众多投诉者对黑中介深恶痛绝,但总结起来,中介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主要就几类。但为什么这些纠纷没有人规范,并且一直是社会上的真空带呢《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是,该办法对于什么才算服务人员过失、经济损失,却不明确。

立法的不完善,进而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有序。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房屋中介条块分割、权责不明、相互推诿,出现了管理的真空带。对于房屋中介机构,工商、税务、公安和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等部门均享有管理职责。而受部门利益驱动,某些部门往往该管的少管甚至不管,不该管的因为有利可图争着管,让消费者不知向什么部门投诉,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作为消费者,更应该睁大眼睛,识别中介的五种把戏。

把戏一:骗租金

一些不法中介公司打着房屋出租代理的名义,从业主手中骗得房屋钥匙及一个月的空置期,以月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同时又以押一付三,以及采取半年付、一年付租金的方式从房客那里得到租金。循环采用这种手段,在短期内获得大量的现金,然后携款出逃。

把戏二:假信息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用房托来假冒房主,诱使消费者上钩。再利用种种借口使租房者无法签约,把违约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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