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05 13:40:28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一)佣关系中的赔偿问题我国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未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部分。由此可见,我国已把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归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

(二)《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规定提供劳务的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没有否定雇主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

(三)《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并没有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行使追偿权的相关规定。因此,雇员致人损害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再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

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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