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范
时间:2023-07-12 09:15:40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确定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在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后,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这个文件有效期是两年,两年后需要在申请一次。

不得占用农村建设用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

一、不得占用农村建设用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

1、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因为国家实行的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会不会被征收

永久基本农田也是有被征收的可能性,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条件。所谓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但永久基本农田并不是永远不能征收的农田,“永久”两字体现的是国务院对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及严格保护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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